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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3 · 涨8配资

近日披露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原银行员工陈某和“前东家”湖南某银行因劳动纠纷对簿公堂。 陈某在湖南三湘银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在上级领导占某的指示下疏于审核其管理的“叁农壹贷-晴河养虾”信贷项目,明知养殖面积不达标的情况下仍发放贷款,造成千万坏账。占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陈某也被银行以违法纪律、严重失职等原因开除。 银行是否构

近日披露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原银行员工陈某和“前东家”湖南某银行因劳动纠纷对簿公堂。

陈某在湖南三湘银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在上级领导占某的指示下疏于审核其管理的“叁农壹贷-晴河养虾”信贷项目,明知养殖面积不达标的情况下仍发放贷款,造成千万坏账。占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陈某也被银行以违法纪律、严重失职等原因开除。

银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陈某在明知养虾面积不实的前提下还是进行了贷款审批,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且陈某具体经办的部分贷款已被纳入犯罪事实,其行为与后续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最终,判处该行应向陈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6万元,无需向陈某支付赔偿金6.45万元。

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则劳动合同纠纷案显示,原银行员工陈某和其原任职的湖南某银行对簿公堂。金融研究院求证发现,裁判文书中的“湖南某银行”为湖南三湘银行。

陈某于2022年5月17日在占某的推荐下入职湖南三湘银行处担任客户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17日至2025年5月16日,并规定存在“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时,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占某系陈某的直接领导。

陈某在笔录中陈述称,入职后占某就将某乙公司的“叁农壹贷-晴河养虾”贷款项目交给他负责。在担任湖南某银行客户经理期间,陈某主要负责该贷款项目的维护、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后的调查与催收等。

据其介绍,该项目中湖南三湘银行向某乙公司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养殖户个人的养殖采购与经营。同时,该项目为专项贷款,银行向养殖户支付贷款的方式是受托支付,养殖户不能自己支取使用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在某乙公司购买产品。

他进一步陈述称,在遇到难以决定的问题时,通常根据占某的意见进行处置。“因为占某对银行系统不太懂,都是交给我来进行操作的,业务方面他也只是偶尔来处理一下,只有在收到某乙公司的一些反馈或者我无法做决定的问题时,我就会报告给占某,然后我再按照占某的意思进行操作。”

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陈某表示,2022年6月19日,占某让其在那段时间把某乙公司的贷款发放量提上去。实际上,陈某通过前往养殖户家中进行上门考察发现,龙虾养殖户不多,达到面积要求的很少,难以完成占某交代的任务。对此,占某让他不要太过纠结于养殖面积,“养虾的面积都是虚的,只要来申请贷款的是养殖户就直接通过”。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某乙公司推荐的贷款户存在资料虚假的情况。陈某声称自己在开始时并不知情,并表示自己当时没有在意与占某的对话,由于大部分审核都是通过电话询问情况,只能按照占某的要求对养殖面积的审核放宽。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占某在担任湖南三湘银行某销部团队长期间,在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未履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等职责,违反国家规定,为某甲公司推荐的42人发放贷款,金额共计1231.41万元,案发后均逾期未还。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占某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后,作为项目主要经手人的陈某也难辞其咎。湖南三湘银行于2024年3月6日向陈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原因为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及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对此,陈某申请仲裁,要求湖南三湘银行支付加班工资、赔偿金、失业保险损失、未休年休假工资。银行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银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陈某在明知养虾面积不实的前提下还是进行了贷款审批,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且陈某具体经办的部分贷款已被纳入犯罪事实,其行为与后续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陈某提出2023年5月进行信贷客户管理责任移交时可证实其经手的贷款资产质量良好,在职期间尽到客户管理及风险把控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虽移交时间早于占某刑事立案时间,但占某的刑事案件并非是2024年1月当月形成的,而是由之前发放贷款中的违规行为所逐步形成。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湖南三湘银行应向陈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647.41元,无需向陈某支付赔偿金64483.12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收紧金融风控,员工违规风险集中暴露。据企业预警通数据,今年上半年,监管部门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案由开出的罚单数量为265张,其中针对个人的罚单175张,均高于去年同期。

值得注意的是,信贷违规相关案件中上级指令并不是“免死金牌”。与上述案例相似,今年6月,原双辽吉银村镇银行数亿坏账案最终以“13名员工集体获刑”落定,二审法院驳回5名员工“受领导胁迫”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判。

两则案例均强调,一方面,银行信贷人员依法负有独立审查义务,即便存在上级指示,也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违规发放贷款具有长期性,积弊也是在长期累积中最终爆发。

当前中小银行职务犯罪高发,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伟明指出,作案人员能够轻松突破制度设置的程序和流程要求,与参与该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内控合规意识薄弱有明显关系。“这些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却因为过分依赖个人信任而忽视规章制度的执行,‘以信任代替制度’,最终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除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违规违法行为或存在失职行为外,也需警惕已不在系统内的昔日从业人员,利用从业经验和相关知识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一则案例,揭露了昔日银行员工王某利用自己曾经的专业知识成为“职业背债人”,伙同贷款中介通过伪造个人身份、虚构贷款用途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

王某曾在某银行任职十余年,对银行信贷审核流程非常熟悉。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他表示:“我知道银行的审核重点在哪里,也知道哪些环节容易钻空子。”几年前因个人原因从银行辞职后,面对生活的落差,王某难以抵挡贷款中介“高额佣金”的诱惑,走上了“职业背贷人”的违法犯罪道路。

2020年,在贷款中介的策划下,王某被包装成北京某建筑公司的员工,中介机构甚至为其补缴了8万元公积金,使他可以达到银行贷款门槛条件。同时,王某为贷款准备的虚假材料十分完善,成功“申请”某银行公积金信用贷款22万元。

然而,这笔迟迟逾期未还的贷款引起了银行的注意。2025年12月,银行报案后,案件移送莘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王某此前职业经历的特殊性,承办检察官沿着王某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以及个人征信报告等资料深挖线索,发现王某早已存在“前科”。

王某早在2019年就开始了“背债”生涯。当时,他谎称在天津某公司任职,向某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购车贷款。为掩人耳目,他让别人垫付了首付款,自己提交全套虚假材料,成功贷出13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提车仅一个月后,王某把新车转卖套现,随即失联。截至案发,这笔贷款仍有12.28万元未归还。

2026年5月,莘县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某汽车公司和某银行支行。庭审现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我懂金融规则,却利用规则去犯罪;我曾是银行人,最后却成了银行的敌人。”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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